交通違規罰錢還可能被記點

2009121108:32

 

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舉發者,普遍不知除罰鍰外,仍可能受記點處分,例如超速記違規點數1點、闖紅燈記違規點數3點,6個月內違規記點達6點以上,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,1年內經吊扣駕照2次,再違反記點條款時,還會吊銷駕照哦!
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】是這樣規定的:
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,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,並予記點:
一、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三十八條第一項、第四十條、第四十五條、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、第四十八條、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、第二項第一款、第二款情形之一者,各記違規點數一點。
二、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、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情形之一者,各記違規點數二點。
三、有第四十三條、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,各記違規點數三點。
依前項各條款,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,不予記點。
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,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,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;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,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。